名誉权是法律保护的法定人格权之一。诋毁他人名誉被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根据民法典和刑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诋毁名誉的行为都将构成某种罪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名誉权是法定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情节严重,满足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时,会触犯诽谤罪。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持有的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名誉的严重损害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
三、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诋毁他人的名誉,需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拓展延伸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第二,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与该名誉上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行为人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即使其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结语
名誉权是法定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任何诋毁名誉的行为都将构成某种罪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名誉权是法定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红十字会法(2017-02-24)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