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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偿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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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如下:

(一)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

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进行个人债务清偿时,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二)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

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个人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四)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五)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履行的效益原则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二、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时,受理的条件如下:

(一)申请个人债务执行时,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

1、申请或移送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个人债务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个人债务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个人债务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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