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证明分居满2年:
1、书面分居协议,可以详细记录分居的原因和起始时间;
2、在涉外婚姻中,可以检索出入境记录,证明一方没有出入境记录,从而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事实;
3、一方因感情不合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证据,如报警收据、证人证言;
4、一方在外生活的租赁合同。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比较常见,比如因工作、学习、定居、生病住院等原因分居,但这种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也不是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实生活中分床睡觉,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不属于分居。同时,分居时间必须持续2年以上。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证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年的证据很多,上述所列是其中一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