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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罚的一般判断

来源:意榕旅游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泄露隐私罪没有量刑标准,通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般会判几年

1、法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泄露隐私罪量刑标准

泄露隐私罪没有量刑标准,因为刑法条文中没有泄露隐私罪这一罪行,泄露隐私一般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侵犯隐私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对隐私的侵犯。

拓展延伸

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

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危害日益凸显。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然而,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例如,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和泄露的主体,以及如何确定刑罚的适用与量刑标准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同时,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也导致了刑责评估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的研究,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然而,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责评估与司法实践的研究,对于构建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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