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格式合同提供方需遵循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加以说明,并按通常理解解释条款。
法律分析
一、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具有的特征如下: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遵循公平原则,有提请对方注意,并对格式条款加以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的解释方式,是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根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百九十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结语
行纪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特征,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委托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遵循公平原则,并对条款加以说明。格式条款的解释方式应按通常理解来解释。行纪人应妥善保管委托物,有瑕疵或难以保存时,可经委托人同意合理处分。在格式合同中,应注意公平原则并提示对方重要条款,根据对方要求解释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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