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况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1、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2、辨认前泄露辨认对象;3、辨认活动未单独进行;4、辨认对象未与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混杂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有指认嫌疑。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情形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中的排除证据规则: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排除证据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首先,非法获得的证据,如非法搜查或拘留所得的证据,将被排除。其次,强迫证据,包括通过虐待、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也将被排除。此外,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例如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讯所得的证据,也将被排除。最后,一些特定的保密权利、隐私权利或商业秘密等也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这些排除证据的规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正义的实现。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这些被排除的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刑事案件中的辨认笔录如果不符合规定,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刑事案件中,排除证据的规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非法获得的证据、强迫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以及侵犯保密权利等都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正义的实现。因此,在定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排除证据的规则,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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