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警号、警衔等警用标志。按理来说应当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警号、警衔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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