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下列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执行;且要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