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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起诉离婚要去哪里起诉

要是申请离婚诉讼的话,一般情况下,是要在被告所居住的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要是有一些诉讼,是要到原告所居住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1、是对于那些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

2、是对于那些失踪的或是下落不明的提起诉讼。

3、是对那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提起诉讼。

4、是对那些已经监禁的提起诉讼。

5、还有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离开所居住地,且时间多于一年的,其中的另一方想要起诉离婚的案件,是要到原告所居住的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如果是双方都是离开住所,并且超过了一年,如果其中一方想要起诉离婚,这个是应该在被告所居住的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要是没有固定的住所的话,是按照当时原告所起诉的地方的当地法院。

6、如果不是军人向军人起诉离婚的话,只要军人的那一方不是文职军人,就是在原告所住的当地法院管理,但要是双方都是军人,就是在被告的的居住地或是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的单位驻地的法院管理。

如果是在国内结婚了,并没有在国内定居,而是在国外定居的华侨的话,如果在定居的那一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的话必须要在婚姻结缔的地方的当地法院管理为理由不接受受理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由婚姻结缔地的人民法院管理或是一方在中国国内最后的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管理。

7、如果是在国外结婚,而且属于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其所居住地的法院不予受理该离婚案件,且以该离婚诉讼归国际所属国管理为由的,这时当事人就应该去国内或者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一方在国内居住,一方在外居住,不管是那一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边的法院是有有权管辖的,但是国外的一边向国外的法院起诉,而国内的也向国内的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是有权管辖的。

如果双发都在国外但是没有定居下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应该是被告或是原告的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打官司离婚的诉讼流程

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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