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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意榕旅游网

非法集资的债务承担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非法集资的债务是属于非法债务,既然是非法债务,就是无效的,既然债务本身无效,则因为债务发生的债务承担自然也是无效的。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一、债务转让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二、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概念不同:

债权转让是合同的一方全部或是部分地把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它本质上仍然是合同。

债务承担是债权人、债务人跟第三方签署协议,全部或者部分地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

成立条件不同:

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有:

第一,债权是有效的;

第二,债权是可转的;

第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债务人被通知。

债务承担成立的条件有:

1、债务是有效的;

2、债务是可转的;

3、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债权人本人同意。

性质不同:

债权转让是原来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转让方完全退出由受让方接替债权,或者转让方和受让方成为共同债权人。

债务承担的结果是第三方承担债务,原来债务人与债权人脱离了关系,如果第三方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要求承担债务。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有哪些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如下:

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

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若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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