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 交通事故 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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