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虽然在其回国时已经届满,但是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没有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对后来继续租住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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