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