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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书给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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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是的。 取保候审 解除后,机关就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机关。 法律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 证人 和有关单位。人民、人民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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