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卖过期药品如何处罚

卖过期药品如何处罚,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行为人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以及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同时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行为人的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又或者是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一、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劣药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二、生产和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有如下:

1、生产和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是必须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形;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是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并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

总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销售过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行为人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以及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同时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行为人的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又或者是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二、销售假药构成特征是什么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