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2.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境外机构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如、以及其他由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同样,境外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而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3.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而情报则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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