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受让人防范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积极调查转让的债权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债权人是否通知了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债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