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宅基地买卖,除有不能确权的情形,一般是可以确权。
宅基地不能确权的情形:
(一)一户多宅不可以开展确权。
当土地资源支配权不确定时,一些农户很有可能具有好几个宅基地。现今我国推行“一户一房”的规范,即一户只有确定一宗宅基地的支配权,剩下的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因而,一户只能有一宗宅基地确权,剩下宅基地没法确权。
(二)在基本农田上违规建设的房子,下边的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在宅基地确权全过程中,在田地上建了房子,一般都能够为宅基地确权。可是,假如房子建在农用地上,房子便是违反规定建的,由于国内有严格要求的耕地红线,因此即便房子建在了,宅基地也不能给予确权。
(三)非本经济集体内的人购买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农村宅基地流转,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农村集体以外的人买不到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当然,这也是为了保护集体内部的土地资源。因此,以往如果村集体外有人非法购买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的。
一、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收回的情形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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