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三类人可以当公司股东:
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要求有哪些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要求: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也就是说,除法律、行规和决定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外,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足额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纳足额出资;取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缴纳足额出资的规定。转而采用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万元、10万元、5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受到。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有限责任公司特点
1、人资两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
2、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主要表现在:
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出资证明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
三、股权转让存在哪些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对股东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
2、对公司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均归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负责。
3、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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