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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法律问题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由于很多主播是某个公司的签约艺人,其代言的商品时并未能够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获得的相关行业的评价等进行详细的审查,故在代言之时可能会发生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息办公室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息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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