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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四种情形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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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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