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 无限连带责任 而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仅以其出资额或其在 合伙企业财产 中的份额为限,而是要以其个人财产偿付全部债务。
《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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