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由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因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所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被害人 的民事权利,所以对于侵犯它们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均应予以赔偿,而且二者的赔偿范围也应是相同的。 关于精神损害的范围,各国民法上的看法并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学说,即精神痛苦说、一定范围人格权说、人身权说、人身伤害基础说、财产损失说和重大过错、犯罪说等。10以上各种学说都是仅仅从某一角度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我国,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是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的角度看, 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一切对人格权的侵害; 二是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性质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弥补精神痛苦。11 我们应该兼顾上述两个方面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作为社会客观评价的人格利益的损害和当事人的主观精神痛苦都必须作为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标准予以考虑。 虽然有人认为应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人格权利, 如“ 建议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为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所有人格权利”。12但是基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在刚确立的初始阶段,不宜将范围过度扩大,否则会带来实践中滥诉的危险,不利于案件的科学有效审理。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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