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代管房屋拆迁必须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未搬迁者将面临强制拆迁,拆迁前需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需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这三种情况都可能引发争议,为了便于复议和诉讼程序,保全房屋拆迁相关事项证据是必要的。只有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才有效。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上述三种情况之所以要办理证据保全,是因为要么被拆迁人不能直接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而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为签订(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所有人);要么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决定书存有很大争议而不愿搬迁(如第十七条所述的被拆迁人);要么被拆迁人不明确(如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三种情况都可能在日后引发争议而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为了便于被拆迁人、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案可查,也为了证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县、市在拆迁时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三种情况下,只能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向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都是无效的。
拓展延伸
强制拆迁中的证据保全:确保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强制拆迁中的证据保全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证据保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得到认可。通过有效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和法律纠纷。这样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因此,在强制拆迁中,充分重视和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结语
强制拆迁中的证据保全是确保当事益得到充分维护的重要措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无论是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裁决决定书搬迁期限的执行,还是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都需要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样做有助于确保被拆迁人、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日后处理争议时能够查阅相关证据,同时也能证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强制拆迁中,充分重视和实施证据保全措施至关重要,以保障公正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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