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就已安排女员工享有哺乳假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已安排,而员工认为未享有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即一旦就该问题产生争议,首先是事实查明问题。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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