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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案件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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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调查阶段:

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对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控告。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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