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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园怎么处理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分析:
一是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防性侵害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以预防性侵害为工作重点的校外培训机构定期排查和专项督导工作,建立完善巡查发现机制、群众反映情况机制、监督执法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人员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部门。
二是完善涉性侵、虐待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人员的强制退出和从业禁止制度,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禁止聘用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对于从业人员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的,要按照《关于建立校园性侵害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撤销其培训资格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联合门会签关于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的相关文件,对教育机构招录的人员均进行涉罪信息查询,禁止有犯罪记录特别是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相关未成年人的教育领域。
三是加大预防性侵害教育力度。通过性侵害犯罪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通过开展法治主题活动、班会,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要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此外,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宣传,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引导家长客观理性看待校外培训,提醒家长关注子女的校外培训安全,远离非法教育培训机构,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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