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时,需要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作出判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1)投资主体,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还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其中,对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在登记申请上对以共有财产出资签字表示同意,即可视为以家庭财产共同出资,个人财产出资时需要履行必要的共有财产分割的登记并予以公示;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要看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全体家庭农户成员或代表全体成员签字。(2)经营主体,该个体经营活动或农村承包经营活动是个人进行还是家庭进行,全体农户成员经营还是部分农户经营。(3)受益主体,经营所获收益是用于自然人个人消费还是用于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土地承包经营的收入用于农户为单位的整体家庭,还是仅由农户部分成员享有。(4)家庭财产制度,家庭实行共有财产制且收入作为共有财产的,债务即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人民法院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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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