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或三十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包括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