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那么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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