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3.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如诈骗罪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
4.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与犯罪对象不同,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第二,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第三,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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