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约束控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行政性,包括主体的行政性和目的的行政性,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②强制性,包含两个含义:a、行政机关拥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b、是一种依职权的侵益性的行政行为;③手段性,指行政强制是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具有手段特征。在推导过程中,文章对行政强制和其它类型的国家强制及其它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区分,并详细解释了行政强制的三个基本特征。最后,文章强调了手段性特征在确定行政强制独立地位和与其他强制性行政行为之间界限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