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以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