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强制执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种法律手段。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执行申请书;
2. 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 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 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对于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 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
1.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3. 申请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
4. 申请请求,如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债务;
5. 事实与理由;
6. 落款,申请法院、申请人、日期等。
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另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