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通常由一审法院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此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一定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特定管辖,任何情况下都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特定刑事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当然首选的还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的时候也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