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1. 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 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5.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 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 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4.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5.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五、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规定
1.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