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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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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评估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确定;合伙人应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值作为出资额,并且办理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拓展延伸

有限合伙人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限制和规定

有限合伙人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同时,出资方需要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房产使用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此外,出资方的房产使用权价值应当与其出资额相匹配,并经过专业估值机构评估确认。在出资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确保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可能面临合伙责任的追究和法律风险。因此,有限合伙人在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时,需谨慎遵守相关限制和规定。

结语

总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进行评估并办理登记手续。对于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有限合伙人,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方应确保房产使用权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房产使用权的价值应与出资额相匹配,并由专业估值机构评估确认。合伙人应遵守合伙协议约定,确保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可能面临的合伙责任追究和法律风险。因此,在以房产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时,有限合伙人应谨慎遵守相关限制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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