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有价证券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诈骗罪则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但高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可以被视为单位行为。
法律分析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
1.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
2.侵害的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
二、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单位犯诈骗罪,但高管人员以单位名义,为谋取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屡见不鲜。
作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可以说,高管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但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诈骗不构成犯罪。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结语
诈骗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客体和构成要件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司财产所有权;而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在主观方面,诈骗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诈骗罪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则不仅限于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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