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变造货币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变造货币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正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点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升值的行为。

变造一般表现为:

①增加或者减少货币面额,如将10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50元的货币;

②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币变为“错版”人民币,以及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

③没有改变面额但改变货币形态的,如将1967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变造为具有

收藏价值的1961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

④没有使硬币的面值减少但减少硬币的含量的(将周边的金属剥离下来)。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