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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和债权转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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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一般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从达成协议时起生效。但内继承或行政命令产生的债权转移不需双方的协议。通常需经债务人同意,虽然债务人都是履行义务,但向谁履行有时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债权转移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他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否则,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原债权人也接受了履行,则债即归消界。债权转移生效后,新债权人即取得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原债规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原债的从属权利,如担保、违约金请求权等。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就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向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债权不真实合法,新债权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一般债权均可转让,但某些与人身密切相联的债权不能转让。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以不破坏国家的计划为前提。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一、债权转移行为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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