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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