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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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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和借用此类药物。 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 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 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法律依据: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某某(商品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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