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迟到的员工进行扣除相应的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员工无正当理由迟到,因为迟到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惩罚性的扣除,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应当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就就废止了企业拥有的罚款权这一项,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在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都有对员工迟到罚款的一条。这里要说明的是,尽管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罚款权,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如此。劳动者如存在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和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而一些用人单位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肯定是不合法的。
一般来说,许多公司都会给员工每个月几天自由选择放假的时间作为福利,但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请假,规定请假期间扣除员工正常工资以上甚至三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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