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 保释 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 逮捕 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保释的,由机关、人民和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机关、人民、人民决定保释的,由机关执行。机关决定保释的,以及人民、人民在办理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保释的,由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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