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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仲裁法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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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公司注销并完成了注销登记的,公司主体已经终止,不能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 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或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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