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的分担: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不是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该笔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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