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的区别及私分行为的性质是本文的主旨。文章指出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资产和其他类型的财产,私分行为应准确区分其性质并进行正确处理。文章还强调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国有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不仅限于钱款。最后,文章区分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的不同特点。
法律分析
(一)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三)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拓展延伸
国有资产私分罪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条件
国有资产私分罪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条件是指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私自分割、挪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解释和适用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国有资产非法分割、挪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的行为。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认定标准和量刑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国有资产的范围、非法占有的方式、数额标准等。根据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将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对该罪名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结语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的区别,强调了私分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国有资金、生产资料乃至其他固定资产。同时,该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有所区别,前者是集体私分,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后者则具有个中性和隐秘性。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认定标准和量刑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对该罪名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二条 由、副、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负责制。领导的工作。副、国务委员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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