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了设立公司前期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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