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预约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本身。签订就业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劳动合同,违约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损害。违约金的商定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的招聘花费。
法律分析
1、通常认为是有效力的。
2、就业协议法律性质隶属预约合同性质,不是劳动合同本身,签订就业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就明确就业协议分别于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劳动合同,大多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就明确商定:“甲方到乙方报到两方当即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违背就业协议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损害:用人单位往往为录取一毕业生干了大量的工作,同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由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取人作付之东流,并可能错过聘请最佳时间段。因此违约金的商定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招录的花费。
拓展延伸
就业合同的法律地位及保障措施
就业合同是劳动法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合同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业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就业合同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一旦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就业合同亦可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依据,双方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确保就业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关保障措施也应得到重视,包括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以及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结语
就业协议作为就业合同的前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为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依据。违背就业协议将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因此违约金的商定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成本。就业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责任。为确保就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加强相关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以及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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