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的方式如下:
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推定形式。
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签订合同的双方(合同当事人)其法律地位的平等的,双方基于自身的真实意志表达,充分协商之后,订立合同。由此可以发现,平等原则包含三个内在含义:
(1)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合同作为民法中重要一部分,其性质和民法一致,双方法律地位是相同,无论双方的性质,财富多少,规模大小。
(2)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合同中双方都应有可以行使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不可能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说一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进行平等调拨或者是无偿获取,侵犯他们财产等情况。
(3)合同双方应当基于自身真实意志的表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合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不可以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更不可以采取逼迫,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除违法内容),同时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充,变更相关的内容,拥有解除的权利自由,违约发生时候,自由约定如何处理,该怎样处理相关的争议;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公平订立是合同订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公平的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分摊风险,公平的决定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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